基本案情:
2019年,王某的朋友张某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可以弄到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名额,房屋单价为4000元/㎡,但王某需向其缴纳每套房7万元的活动经费(“办事费”)。因王某确需购置新房,并考虑到房屋价格及地段均符合心意,遂产生让张某办理的想法,后共计向其交付14万元,王某缴纳上述全部费用后,一直询问张某办事情况,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同时也拒绝返还钱款,王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办事费。
一、本案争议焦点:
王某向张某支付的14万元“办事费”是否应当返还?
三、案件办理过程:
原告起诉时手中仅有当时被告出具的内容为收到购房现金14万元的《收条》一张,再无其他任何证据。故代理人以委托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中将案由更正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重要焦点在于好处费、办事费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法院以原告请托事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当庭承认将所收款项用于吃喝等个人消费,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上诉后,代理人积极联系二审法院,梳理本案存在的问题,最终二审法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其不具备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其通过给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系王某为获得经济适用房,而通过张某取得相应名额,给付“办事费”,后因未能如愿从而引发的纠纷。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收条来看,张某不仅收取了王某转来的办事费,同时还收取其他另外六人的“办事费”,张某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七、典型意义:
托人办事,俗称“找关系”、“走后门”等,一般是一方出资请他人帮忙疏通关系,以达成某目的。常见的比如:入学、找工作、投中标、办驾驶证、办酒驾、办案件等等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轻易达到目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目的的事项。若请托事项未达成或达成后反悔,要求他人返还钱款或财务,但他人因某种原因不予退还款项,就由此产生了纠纷。那么求人办事,钱给了事没办成,“好处费”、“请托费”“办事费”能否要回?从办案经历及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根据请托事项的不同及涉案地不同,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审判导向非常不一致,主流观点认为“托人办事的“人情费”属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四平中院驳回一当事人请求返还为儿子找工作所付“人情费”诉请,2022年7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八、律师寄语:
请托办事需谨慎,若想通过“找关系”“托人”等方式办事,以达到某种目的,不仅可能“事不成”,更可能“钱也没”。这种“请托”行为是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之债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代理律师提醒您:民事行为需恪守诚信,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勿总想着“走捷径”、“钻空子”,否则一旦受到损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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